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欢迎访问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English
 
 
合规管理
质量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5 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第五条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见附表1)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见附表2),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下半年的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和《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同时废止。
 
 
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396号5号楼           0951-3308000
版权所有 © 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891号    备案许可证号:宁ICP备19000916号-2    宁ICP备19000916号-3
Copyright 2017-2020 © Ningxi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