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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8 00:00:00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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