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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人才办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20 00:00:00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人才办,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人才办制定了《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政策落地”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加快科研项目资金执行进度。项目主管部门在当年完成下年项目评审、建库和预算申报工作。财政部门在项目执行年度预算批复前,根据需要可预拨部分科研资金。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参照预算编制指南,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及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滚动规划,纳入三年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纳入规划的项目在编制当年预算时不再评审,直接列入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根据项目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预算,分年度拨付资金。(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明确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其中,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指参加项目研究但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避免重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共建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在扣除科研项目所需的水、电、暖、气、房租、场地、仪器设备使用费用和有关费用后,余额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负责)
 
(四)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实习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对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七)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规范预算调整程序。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应当报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调整项目预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
 
二、完善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自治区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三、完善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公开招标限额(50万元)以内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治区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公正、透明、可追溯。(自治区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内容应当包含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设备。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银川海关负责)
 
四、完善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五、规范管理,优化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假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按规定执行;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的资格。(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已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运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细则,优化评估评审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扎实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努力提高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2018年1月31日前,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等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8年3月31日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快内控制度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政府采购、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各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有关制度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单位内部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各项制度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各项制度以及自治区属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差旅会议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加强工作督查。财政厅、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自治区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各市、县(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工作。
现有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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