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欢迎访问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English
 
 
合规管理
政策法规
 
 
宁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5 00:00:00
 
3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保局获悉,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据了解,日前我区下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制度。依法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在未达到退休条件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标准实行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挂钩,初始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
 
据悉,目前全国只有四川、宁夏等少数省份建立了病残津贴保障制度,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经济负担得以减轻。
 
原则上,企业(单位)职工或人事档案托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就近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或委托人)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
 
申领病残津贴时,需要提供申领人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手机号码,如果是监护人(或委托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法规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申领人视同缴费年限等人事档案信息记载不清楚的,要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结论。
 
参保人员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了参保人员递交的材料后,依据自治区规定的病残津贴申领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参保人员能否享受病残津贴的决定并通过受理渠道告知参保人员。对批准享受病残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申请人本人、单位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一次性告知有关病残津贴管理、发放、复查、认证、停发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此外,对符合享受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根据病残津贴领取条件和待遇计算方法,核算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初始标准,并从批准的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发放方式参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管理办法,由银行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396号5号楼           0951-3308000
版权所有 © 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891号    备案许可证号:宁ICP备19000916号-2    宁ICP备19000916号-3
Copyright 2017-2020 © Ningxi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