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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9 00: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
 
为加快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科研项目管理
 
(一)优化项目申报。实行自治区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分批出库评审。精简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材料和申报环节,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承担单位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已提交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相关资料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完善。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立项、交叉支持,实现管理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二)严格项目立项。聚焦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产业需求,采取公开征集和顶层设计相结合,确定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评审指标,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评审方式以通讯评审为主,在通讯评审基础上,对拟支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对亟需解决的制约自治区产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问题、社会公益性技术难题等,采取项目管理部门顶层设计,面向全国公开征集承担单位和解决方案。
 
(三)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企业承担的,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每年度末项目承担单位在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推动项目管理由重过程管理向重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支持资金数额较小的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再进行过程管理;支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依据任务书(合同书)中设定的重点内容和环节,由项目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调整或取消后续经费支持。
 
(四)从严项目验收。实行项目实施期末一次性综合验收,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综合验收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书)所设定的目标实施,重点对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获得的知识产权及经费实际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价,并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支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支持资金数额较小的项目,不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由承担单位在验收时提供财务决算报告。
 
(五)强化项目绩效导向和结果应用。实行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分类绩效评价,建立重质量、重结果的评价体系。基础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相关部门、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和管理人员、承担单位、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依据。
 
二、改革项目经费管理
 
(六)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完善预算编制方式,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七)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参与项目实施并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退休返聘和短期临时用工人员费用可在劳务费中列支。承担单位因科研或学术交流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规定由会议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也可在直接费用相关科目中列支。
 
(八)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非自治区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单位基本账户。自治区级预算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合作项目经费支出等部分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若有结余资金,2年内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三、赋予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
 
(九)扩大项目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支出,由承担单位审核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项目申报期间,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自治区级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计入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对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哲学社会科学等特定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十)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采取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形式,可聘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辅助、经费管理等服务,其费用可在相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十一)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纳入单位统一管理,自主确定经费使用范围、标准以及分配方式。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合同未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后,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与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同等对待。
 
(十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仪器采购流程,对依据项目任务书购买急需的设备、试验材料、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十三)推动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外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净收入和补贴可作为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加大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力度,对开放共享贡献突出的单位,在基础条件建设等项目立项评审上给予倾斜支持。
 
四、营造激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十四)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的主体责任。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管理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
 
(十五)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加大企业自主创新支持力度,制定科技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百家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和“千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三大计划。探索设立创新基金,通过直接补助、研发投入后补助、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等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对企业申报的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先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已投入的资金,项目批复后可从项目资金中冲抵。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科技创新成果,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支持企业与东部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实施技术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东西部科技合作项目,适度降低自筹资金比例。
 
(十六)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主持人或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柔性引进区外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在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十七)建立诚信与容错并举的科研机制。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奖励等科研活动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机制。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对已履行科研职责,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
 
(十八)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自治区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制定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指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自治区有关部门可直接使用。
 
自治区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应在本措施出台后1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和内部操作办法,并参照有关条款建立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相关规定与自治区现行科研管理政策不一致时,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自2019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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