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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
发布时间:2017-03-17 00:00:00
 
宁交办发〔2016〕268号
五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管理局、自治区海事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为做好全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经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8日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9号部长令)《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C)。
 
 
第四条 安管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工商注册地在本区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交通运输厅及委托的有关机构统称为考核部门。考核根据企业预申请情况不定期举行,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安管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统计和上报安管人员考核信息。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考核机构不得借考试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名义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 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均通过“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企业输入网址 http://219.143.235.78:8080进行注册,注册时“有关文件”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将分配用户名和密码(该用户名和密码系统将自动反馈至注册时的邮箱中),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管理系统,请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
 
第七条 安管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以下简称“知识考核”)。考核方式包括笔试或网络考试等,得分率不低于60%。
 
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等。
 
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或执行力、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
 
能力考核和知识考核均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九条 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考核管理系统,点击“企业登录”,在首页点击“申请考核”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后点击“添加申请”上报资料,并同时上报纸质材料。施工企业必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三)系统里打印的《考核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并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考核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理由,整改后再次提交。
 
第十二条 考核根据企业预申请情况不定期举行,考核通知在系统里公告。对考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核发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被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相关职务及岗位的在岗人员;
 
(三)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且上一年度至考核时无严重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记录;
 
(四)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五)申请A证(企业负责人)、B证(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C证(企业或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A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B证(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C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或同等学历且具有5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
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安全管理经历;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宁+“交安”+管理类别代码+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类别代码+证书五位流水序号。
 
管理类别代码分为A证(企业负责人)、B证(项目负责人)、C证(企业或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行业类别代码分为G(公路工程)、S(水运工程)。
 
第三章 证书延期复核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每3年对安管人员就其与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失信信息等方面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予以延期3年,复核不通过的,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证书失效。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在安管人员考核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通过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厅提出证书复核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复核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提出证书复审时应向交通运输厅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网上系统打印的《个人延期申请表 》和《延期申请汇总表》;
 
(三)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者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施工企业未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应出具由主管单位盖章的无事故证明。
 
(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按有关规定对安管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资料按照顺序胶装成册。
 
第十七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审不通过:
 
(一)安管人员所在的工程项目发生1起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的;
 
(三)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者出据虚假证明的;
 
(四)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证书变更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变更、工作单位调动、其他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施工企业通过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及时办理证书变更。
 
第十九条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证书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函;
 
(二)系统内打印的“企业名称变更汇总表”;
 
(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更名后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二十条 因申请人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证书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函;
 
(二)系统内打印的个人信息变更汇总表;
 
(三)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等复印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工作调动的,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分别在系统里点击“调出工作单位”和“申请调入工作单位”操作,并提供系统内打印的“调出工作单位汇总表”和“调入工作单位汇总表”。
 
第五章 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通用。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厅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失信信息录入信用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安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证书注销
 
第二十五条 安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为工作分工调整不再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原企业应在管理系统“证书管理”中“申请注销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图1申请考核流程图
 
2.图2复核延期流程图
 
3.图3变更、注销流程图
 
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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