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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区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29 00:00:00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5号)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发企业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开办时间,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制定本规程。
 
一、安全预评价区域评估概念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依据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功能分布、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通用事项的相关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具有共性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与评估,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形成前置性、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成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
 
二、区域安全预评价的总体要求
各地应根据当前工业园区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从区域风险的“预见性”和“可控性”出发,达到以下四个目的和要求:
(一)清晰辩识和评价现有(预见)风险;
(二)根据预评价情况指导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实现预控制和管理;
(三)指导园区项目的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规范园区相关安全设施的配置和管理;
(四)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安全预评价区域评估范围
经国务院、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性质及用途明确、规划手续完备、产业发展定位清晰、建设项目共性特点突出的其他特定区域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区域评估。
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以及其他重点监管工艺等领域建设项目外,其他工贸行业的建设项目均纳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区域评估。
 
四、区域安全预评价的基本要求
区域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可参照现行的《安全评价导则》(AQ8002)编制要求,同时,应结合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预判定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评价报告应有安全整体性、系统性的高度,将单体的安全考量扩展为多点集中的区域风险的度量,将园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预辩识、预评价和预控制。在内容上,要突出风险辩识(危险目标的确定)、风险大小的计算结果、安全容量的具体描述、风险的联动效应和区域风险的分布状态等。对以上辩识和评价结果要有包括有关区域风险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计算过程、各类图表等详实资料作为结论的支撑。
 
五、区域预评价的实施要求
园区管委会或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区域安全预评价进行充分论证,对现有和可预见的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结合园区风险分析及产业导向强化新建项目的风险控制和空间布局;科学配置与园区规划规模、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避难场所、防灾设施及个人防护设施,加强物流仓储规划,强化物流输送及管廊设置;根据园区的产业特色和风险程度,建立完善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园区安全和风险可控。
 
六、区域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及周期性要求
园区管委会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三年一次组织编制区域安全预评价报告,可委托长期从事区域安全风险研究、技术力量强、有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资格的评价单位开展区域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编制单位应当组织由各专业技术业务骨干组成报告编制小组,确保区域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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